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
:::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的契約容量有異動或新增時,將如何處理?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義時,得檢具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正義務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年度平均契約容量增加達10%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將於次年度通知其新增義務裝置容量,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至遲應於通知當年度1月1日起算5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該新增義務裝置容量亦可適用早鳥優惠措施。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減少達10%以上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異動。但同一用電場所之同一法人,經合併計算其用電契約容量後,未減少達10%以上者,不得異動。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投資第三方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否認列成果?

本辦法意旨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因此規範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履行義務時,應以自發自用為原則,意即該設備由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所有,且其電力為自用。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投資第三方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購買其電力及憑證時,得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方式認列成果。

義務方式是否可混搭,達成早鳥優惠之要件?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等3種方式,可混合搭配達早鳥優惠要件(3年內完成扣減20%、4年內完成扣減1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