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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適用對象為何?是否有分階段擴大期程?

依據本辦法規範,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經常性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能源署規劃先行建立用戶使用綠電典範,未來每2年滾動檢討適用對象。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契約容量及義務裝置容量如何計算?

針對中央主管機關110年度通知的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其契約容量以前1年度(即109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基準,並依該契約容量之10%計算義務裝置容量。

年度平均契約容量如何計算?

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按日平均計算。如109年度共366日,用戶如於其中183日之經常契約為6,000瓩,另183日之經常契約為5,000瓩,其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5,500瓩。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契約容量減少時,可否申請下修義務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減少達10%以上者,得檢具契約容量異動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義務裝置容量。

承前題,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透過分號方式下修契約容量時,可否申請下修義務裝置容量?

用戶分號須符合台電公司分號相關規定,另依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如再生能能源義務用戶以分號方式降低用電契約容量時,經確認同一用電場所之同一法人,其契約容量加總未變動10%以上時,則不得異動義務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完成義務裝置容量後,是否就解除義務,20年後是否需再履行義務?

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及本辦法施行期間,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皆需維持已履行之義務裝置容量,沒有屆滿期限。

哪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種類可被認列為義務?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種類包含太陽光電、風力、離岸風力、小水力、地熱、海洋能、生質能及廢棄物等發電設備。

另依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得作為義務履行成果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

可免除義務的電力用戶?

本辦法係為使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故本辦法針對具社會服務性質的用戶予以排除義務,如:學校、醫院、大眾運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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