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民國110年11月10日經授能字第11004018080號
經濟部公告:公告「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及義務執行計畫書對照表之方式及文件格式」
依 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年度3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方式及格式如下:
(一)單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依附表1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同意合併計算之數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依附表2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
二、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就前項計畫有變更時,應依附表3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說明變更事由及變更內容,並檢附修正後義務執行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第1點至第2點申報及備查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除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外,申報文件須由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簽章。
原公告網址:行政院公報網(另開新視窗)